A1. 从驻外公馆获得长期滞留资格并入境的外国人必须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从韩国获得滞留资格或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的外国人必须在获得许可之时向各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驻外地办事处申请及接受外国人登陆。
A2. 携带申请书、婴儿护照、1张护照照片、1份医院发行出生证明、父母的外国人登陆证、滞留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住所提供确认书、滞留期间到期预告通知信件、公共费用缴纳收据、宿舍费收据、教会·难民支援设施·人权团体·UNHCR等居住确认书等)和手续费,前往滞留地管辖出入境·外国人政府机关进行外国人登陆。难民认证者的子女属于F-1、人道主义滞留者的子女时,将登陆为G-1-12滞留资格。难民申请者的子女也将进行难民认证申请, 登陆为G-1-5滞留资格。
A3. 变更滞留地时,必须自变更之日起14天内,在滞留地变更申报单上附上外国人登录证及滞留地证明文件,向新滞留地的市、郡、区或者管辖新滞留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和驻外地办事处进行迁址申报。合同上的签约人不是本人时,必须携带合同当事人的确认书。滞留地变更申报完成后,负责的公务员会在外国人登录证的背面记录变更事项,然后盖上滞留地变更申报完毕印章,交付给申报人。请注意,滞留地变更期间未进行申报时将被处以罚款。
A4. 超过之前获得许可的滞留期限,想要继续在大韩民国滞留的外国人必须获得滞留时间延长许可。 想要申请延长滞留时间的外国人必须自当前滞留时间到期前4个月开始至到期当天为止进行申请。如果超过滞留时间后申请滞留期延长许可,将被处以罚款(「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 本人或代理人〔国民的配偶(F-6)等代理人存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因此需要事先确认〕准备滞留延长许可申请书和各滞留资格所需的其他提交文件后,向住所所在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 进行申请即可。
A5. 「在韩外国人待遇基本法」上的‘结婚移民者’, 即由与大韩民国国民结过婚或者存在婚姻关系的属于在韩外国人的婚姻移民和韩国国籍者(包括归化等)组成的家庭,属于多文化家庭。因此 (1) 作为单人家庭,1人结婚移民不构成多文化家庭。(2) 由离婚的婚姻移民和韩国国籍子女组成的家庭属于多文化家庭。(3) 离婚的婚姻移民和外国国籍子女组成的家庭不属于多文化家庭。
A6. 结婚后在韩国居住,由于不属于自身责任的事由而导致离婚时, 如果结婚后在韩国居住时间超过2年,即可满足继续居住必需条件,申请归化。
A7. 根据「小学初中教育法施行令」,外籍儿童或学生可以申请入学,校长必须确认相关出入境内容。但是学生监护人不同意确认时,即使没有外国人登陆证,只要可以通过关于租赁合同、居住事实的邻友保证书等文件确认居住事实,就能允许入学。此外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免除通知义务,教育公务员即使知晓了未登陆移民儿童的身份信息,也可以不将此事实告知出入境外国人政府机构。
A8. 难民认定者可以根据「难民法」申请「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上的补助,因此可以申请「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第7条的教育补助等。但是具备其他滞留资格的移民儿童经常不包含在国家提供的支援制度内。尤其是没有滞留资格的未登陆移民儿童,也会被开设学校银行一卡通账户、加入学校网页及教育网站、加入体验学习所需的保险、参加各种大赛等社会服务和教育服务所排除。这些因素成为激发移民儿童脱离公共教育的主要原因。
A9. 不具备滞留资格的未登陆移民劳工也可以得到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因为提供劳动是不变的事实,与有无滞留资格无关。因此未登陆移民劳工也属于「劳动基准法」、「工伤保险」等劳动法的适用对象。
A10. 如果因为拖欠工资而想要更换工作地点,则必须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超过2个月未支付或拖延支付月工资的30%以上的金额时,或者4个月未支付或拖延支付月工资的10%以上的金额时,或者未达到「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金额时。为了证明这一点,除了劳动合同,最好还要保管好支付明细或工资支付账户的工资汇款明细等,并仔细记录工作时间。申请期限为拖欠或拖延支付过程中、拖欠或拖延支付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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